什么情況下需要進行房屋鑒定?
法律作出了明文規定,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鑒定人應當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1、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2、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3、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機構損壞的(因災害、事故導致一定區域內大量房屋受損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房屋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鑒定單位對受損房屋進行鑒定);
4、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5、既有建筑幕墻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原則上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鑒定;
6、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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