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相鄰影響檢測:施工前入場、全過程監測
隨著城市大發展和城市大建設的不斷推進,城市舊城改造、危險房屋翻建、市政工程建設等實施過程中,由于技術處理上存在一定問題,對周圍原有房屋可能會產生影響,造成原有房屋產生傾斜、裂縫或破壞,從而導致糾紛,且相鄰建筑影響的民間糾紛正逐年上升。
一、初始檢測
1、先根據房屋完損狀況檢測要求的相關檢測內容進行檢測;
2、應在能反應房屋裂縫特征的部位設置裂縫監測點,可采用貼石膏餅標記或記號筆進行標記;
3、應在能反應房屋位移特征的部位設置沉降、水平位移和傾斜監測點。若房屋已設有沉降觀測點并保存完好,且有原始沉降觀測數據時,可利用已有的沉降觀測點。監測點位置、密度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每棟房屋監測點不宜少于4個;
4、測量沉降、水平位移、傾斜監測點的初始值,應重復測量不少于2次,取其平均值作為監測初始值;
5、根據房屋的結構情況及影響源特點,制定監測方案。擬定監測時間、期限、頻率和測量成果提交方式。在監測過程中,根據變化情況,可作適當調整;
6、根據房屋的結構特點、完損程度、重要性及影響源特點等因素,確定相應監測參數的報警值。
二、損壞趨勢的監測
1、每次監測,應采用相同的監測方法,監測人員應相對固定,并應同步記錄對應影響因素的變化情況;
2、每次監測,應采用同一儀器設備,監測前,應進行校驗校正。水準儀測量精度不應低于±0.1mm,經緯儀和電子全站儀精度不應低于±〃。
3、沉降監測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4、水平位移監測網,可采用三角網、導線網等形式。
5、傾斜監測,可采用經緯儀,電子全站儀或吊垂線法施測。對整體剛度較好的房屋的傾斜監測,可采用基礎差異沉降推算房屋傾斜值。
6、定期觀測記錄房屋損壞現象的產生和發展情況;
7、及時分析監測數據,繪制變化曲線,分析變化速率和變化累計值;發現異常情況,特別是監測參數達到或超過報警值,應及時通知委托方。
三、復測
1、復測應在影響源基本穩定后進行;
2、應采用文字、圖紙、照片或錄像等方法,記錄房屋結構構件、裝修、設備、非結構構件和建筑附屬物的損壞部位、范圍和程度,并和初始記錄對照,確定監測過程中房屋損壞狀況的變化情況;
3、計算房屋沉降、水平位移、傾斜的累計總值;
4、分析房屋損壞原因,并根據需要提出相應的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