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危險可向屬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申請鑒定
那么究竟什么樣的房子算危房?我市對危房有哪些處置措施?產生的危房又將由誰來解危?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
據介紹,按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倒塌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根據鑒定標準,安全等級一般分為A、B、C、D四級。”該負責人解答說,A級,指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B級,指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C級,指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D級,指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危房處理有四種辦法,一是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二是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三是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是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必須拆除的房屋。
對于市民的擔憂,該負責人建議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可向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市區為安鑒辦)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屬地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受理后根據鑒定情況作出房屋安全評定。危房產生后,根據產權性質,誰的產權誰負責解危。也就是說,由產權人來對危房進行解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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