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危險性綜合評定原則與方法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礎、結構構件危險程度的嚴重性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環境影響以及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2.2 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危險性判定時,應考慮其危險性是孤立的還是相關的。當構件危險性孤立時,不構成結構系統的危險;否則,應聯系結構危險性判定其范圍。
2.3 全面分析、綜合判斷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 各構件的破損程度;
2 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結構中的重要性;
3 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結構中所占數量和比例;
4 結構整體周圍環境的影響;
5 有損結構安全的人為因素和危險狀況;
6 結構破損后的可修復性;
7 破損構件帶來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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