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鋼結構檢測與鑒定(中)
三、鋼結構檢測與監督基本規定
1、一般規定
1)鋼結構檢測與鑒定分為既有鋼結構可靠性檢測與鑒定和在建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檢測與鑒定。
2)既有鋼結構可靠性檢測與鑒定是指對既有鋼結構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的檢測與鑒定,同時包括對抗震性能的檢測與鑒定。
(1)鋼結構安全性鑒定主要包括結構系統完整性鑒定和結構抗力計算,應根據鋼結構現場檢測得到的結構實際布置和實際構造狀況按相關的標準對結構完整性進行定性分析,并應根據荷載效應和結構抗力的計算結果或現場試驗結果以及現場檢測結果對結構在目標使用期內的承載能力進行定量分析等內容。
(2)結構適用性鑒定主要是根據變形等檢測和計算結果,對結構在目標使用期內能否滿足正常使用要求進行評定。
(3)結構的耐久性鑒定主要是根據構件及節點的銹蝕或腐蝕程度及表面涂層質量等級對結構的持續使用性能進行評定。
(4)結構的抗震性能鑒定是根據結構現場檢測結果,進行結構體系構造宏觀分析以及結構抗震能力理論計算,對結構在目標使用期內能否滿足抗震要求進行綜合評定。
3)檢測與鑒定對象可以是整個建筑物(構造物)的鋼結構部分,也可以是結構功能相對獨立的鋼結構部分。鋼結構的檢測與鑒定應包括材料。構件。連接與節點、結構系統等方面,對有特殊要求的鋼結構還應進行專項檢測。
4)檢測與鑒定應明確建筑物(構造物)的目標使用期。目標使用期可由業主或委托方根據建筑物的使用要求提出,病由檢測人員按照建筑物已使用年限、歷史、現狀結合未來使用要求綜合分析后確定。
5)鋼結構的檢測應根據本規程的要求和鋼結構鑒定的需要,合理確定檢測方案。
6)檢測與鑒定報告應包括結構、構件和節點的缺陷、損傷狀況的檢測結構及其安全性、適用性、耐久性及抗震性能的鑒定結論,并應提出使用維護、加固、修復、改造或拆除等建議。
7)對于重要和大型公共鋼結構建筑物(構造物),必要時可進行結構動力測試或提出結構安全性監測的建議。
2、基本要求
1)鋼結構檢測與鑒定,應由具有相應檢測、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
2)檢測所用儀器、設備及測量工具應在計量檢定有效期內。
3)檢測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上崗的檢測機構工作人員。對于專項檢測項目,應具有相應的檢測證書。既有鋼結構的可靠性鑒定工作必須由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技術人員負者進行。
4)鋼結構檢測與鑒定工作,應由不少于兩名檢測技術人員承擔。
5)當發現檢測、試驗數據的數量不足或者結果出現異常時,應進行補充檢測或試驗。
6)結構在受荷狀態,對構建取樣時應不影響結構的使用與安全,必要時可采取卸荷等臨時安全措施。
7)鋼結構現場檢測結束后,應修補檢測所造成的結構或構件的局部損傷,并應保證修補后結構或構件的承載能力不降低。
8)對結構進行理論分析時的力學模型應能反映結構實際構造和實際受力情況。
9)鋼結構的鑒定必須出具相應的報告。
10)在建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檢測時的組批、抽樣及質量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的有關規定;當按照《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的質量標準判斷為質量不及格時。應將檢查量測數據作為檢測報告的附件提交。
1、一般規定
1)鋼結構檢測與鑒定分為既有鋼結構可靠性檢測與鑒定和在建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檢測與鑒定。
2)既有鋼結構可靠性檢測與鑒定是指對既有鋼結構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的檢測與鑒定,同時包括對抗震性能的檢測與鑒定。
(1)鋼結構安全性鑒定主要包括結構系統完整性鑒定和結構抗力計算,應根據鋼結構現場檢測得到的結構實際布置和實際構造狀況按相關的標準對結構完整性進行定性分析,并應根據荷載效應和結構抗力的計算結果或現場試驗結果以及現場檢測結果對結構在目標使用期內的承載能力進行定量分析等內容。
(2)結構適用性鑒定主要是根據變形等檢測和計算結果,對結構在目標使用期內能否滿足正常使用要求進行評定。
(3)結構的耐久性鑒定主要是根據構件及節點的銹蝕或腐蝕程度及表面涂層質量等級對結構的持續使用性能進行評定。
(4)結構的抗震性能鑒定是根據結構現場檢測結果,進行結構體系構造宏觀分析以及結構抗震能力理論計算,對結構在目標使用期內能否滿足抗震要求進行綜合評定。
3)檢測與鑒定對象可以是整個建筑物(構造物)的鋼結構部分,也可以是結構功能相對獨立的鋼結構部分。鋼結構的檢測與鑒定應包括材料。構件。連接與節點、結構系統等方面,對有特殊要求的鋼結構還應進行專項檢測。
4)檢測與鑒定應明確建筑物(構造物)的目標使用期。目標使用期可由業主或委托方根據建筑物的使用要求提出,病由檢測人員按照建筑物已使用年限、歷史、現狀結合未來使用要求綜合分析后確定。
5)鋼結構的檢測應根據本規程的要求和鋼結構鑒定的需要,合理確定檢測方案。
6)檢測與鑒定報告應包括結構、構件和節點的缺陷、損傷狀況的檢測結構及其安全性、適用性、耐久性及抗震性能的鑒定結論,并應提出使用維護、加固、修復、改造或拆除等建議。
7)對于重要和大型公共鋼結構建筑物(構造物),必要時可進行結構動力測試或提出結構安全性監測的建議。
2、基本要求
1)鋼結構檢測與鑒定,應由具有相應檢測、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
2)檢測所用儀器、設備及測量工具應在計量檢定有效期內。
3)檢測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上崗的檢測機構工作人員。對于專項檢測項目,應具有相應的檢測證書。既有鋼結構的可靠性鑒定工作必須由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技術人員負者進行。
4)鋼結構檢測與鑒定工作,應由不少于兩名檢測技術人員承擔。
5)當發現檢測、試驗數據的數量不足或者結果出現異常時,應進行補充檢測或試驗。
6)結構在受荷狀態,對構建取樣時應不影響結構的使用與安全,必要時可采取卸荷等臨時安全措施。
7)鋼結構現場檢測結束后,應修補檢測所造成的結構或構件的局部損傷,并應保證修補后結構或構件的承載能力不降低。
8)對結構進行理論分析時的力學模型應能反映結構實際構造和實際受力情況。
9)鋼結構的鑒定必須出具相應的報告。
10)在建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檢測時的組批、抽樣及質量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的有關規定;當按照《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的質量標準判斷為質量不及格時。應將檢查量測數據作為檢測報告的附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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